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,从制度上加强规范,在行动上落实好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,切实加大依法治校、治院的力度,维护和促进我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的大局,根据学校关于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的实施办法,现就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一下规定:
第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,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。党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,并向学校党委、纪委报告。
第二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,党总支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。院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,加强自身监督,领导班子干部要按规定互相谈心,沟通情况,交流思想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要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院长每学期要向全院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,听取意见和建议。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,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。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,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。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如,干部提拔使用、职称评聘、学习进修等事项,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,接受全系教职工的监督。
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书记和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,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总支和院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。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,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。
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,通报情况,听取意见,接受监督。
第六条 认真对待学生的意见,自觉接受学生监督。及时检查在学
生入党、当干部、考试、评优、分配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第七条 配合学校监察工作,保证政令畅通,维护行政纪律,提高行政效能,保证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。
第八条 配合学校的审计工作,强化学院的内部管理和监督、维护财经纪律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;规范和妥善报关好会计凭证。